为了加强教职工的日常管理,建立和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,提高学院工作效率和教学质量,根据我院实际,特制订本职工考勤制度。
一、考勤
1、全校行政管理(含辅导员)、后勤保障人员每周五天工作日,辅导员每周五天住校,系主任(系副主任)每周至少包括周二、周五到校工作四天;另一天进行教学业务调查、研究等,可自行安排。专业主任(副主任)每周至少周二、周五二天到校工作。专职教师每周在完成必要的授课任务的同时,自行安排业务学习、备课、进修,周二、周五必须到校,参加院系安排的业务学习、教研活动和政治学习,以及包括监考等有关工作和活动。
2、考勤由各部门、系部负责,逐级请假。各系部的教师、辅导员向本系主任请假。各部门的教职工向本部门负责人请假。各系主任、部门负责人向分管领导请假。各系部、部门要及时、正确地做好考勤记录和收集整理原始凭证,以备检查核实。
3、在日常工作时间内,因个人私事,不能按时上班的,要提前向所在系部、处室领导请假,不能提前请假,要做到事后补假。事先不请假,事后不补假而耽误工作,按旷工处理。旷工三天以上者全院通报,扣除学期奖金。旷工五天以上者除名。
4、各系部、处室教职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外出公事,应按程序告知部门负责人。部门负责人或秘书须做好记录以备查。
5、考勤记入年中、年终考核,作为奖金计发的依据之一。
二、请假
1、法定假日:元旦、春节、“五一”国际劳动节、国庆节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日。
2、事假:请事假经批准的,每日扣除“基本工资+职务津贴+职称或学历津贴”的1/20.92。
3、病假:请病假,按“日基本工资+职务津贴+职称或学历津贴”的80%发放病假工资;专职人员病假3个月以上者,按日“日基本工资+职务津贴+职称或学历津贴”的60 %发放病假工资;非专职人员(即签定劳动协议者)病假满2个月者,劳动协议自动终止。
4、婚丧假(不含路程假)
(1)婚假:符合法定结婚年龄,假期三天,晚婚(男25周岁,女23周岁)假期十天。
(2)丧假:直系亲属(父、母、配偶、子女)死亡,假期三天。祖父母,外祖父母,岳父母,公婆,兄弟姐妹死亡,假期2天。
5、生育假:
(1)女不满24周岁,顺产假期90天(产前15天,产后75天)。难产或多胎,增加产假15天。女满24周岁,顺产假期120天,难产或多胎,增加产假15天。
(2)妊娠不满三个月流产者,休假30天,三个月以上者休假45天。同时上环者增加2天休假。
(3)晚育(女24周岁以上)者女方增加产假15天,男方给假3天。
(4)凡参加缴纳社会保险的同志,产假、流产假期内,由个人向社保中心提出申请,享受生育保险的有关规定,单位不再支付产假、流产假期内的工资。
6、寒暑假
凡与学院签订合同、协议的教职员工在合同、协议执行期内工资照发。
三、加班、调休
1、本人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一般不作加班处理。如确属特殊原因需突击加班,应从严掌握,并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批准。
2、如节假日内需加班,须经部门负责人同意,报分管领导核准,由部门考勤汇总报人事处,核发调休单。
3、除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会议、活动,和学院必须加班的例双休日监考等工作要求,一般情况下不批准加班。
4、确实因工作需要加班的,需写书面申请,经部门和分管领导批准。加班后可领取调休单或按有关规定领取加班费。
四、假期批准权限
1、假期三天内可由处室、系部负责人批准,三天以上报分管领导批准。
2、处室、系部负责人请假三天内由分管领导批准,三天以上由院长批准。
3、请病假、事假、婚丧假、生育假者,应填书面请假单,并提供医院或有关方面的凭证。一般要预先办理书面请假手续,特殊情况者,要预先电话请假,事后及时补办有关手续。
五、本考勤制度自2007—2008学年第一学期起开始执行。
上海中侨职业技术学院
2007.9.3